
一) 目的
提高遠足導師水平,加強遠足導師在各執行處的認受性,從而協助及鼓勵各執行處靈活運用遠足導師人力資源。
二) 推行單位
推行CRS的單位名稱為「遠足導師註冊組」(Central Registration Unit)(簡稱"CRU"),由野外鍛鍊科科委員會科主任委任。成員包括野外鍛鍊科科委員會代表1-4人及各執行處導師及職員代表1-2人(職員代表最多1人),任期為2年。不論各單位代表人數多寡,決議事項以各單位為基礎,即每單位只有一投票權。CRU召集人由CRU成員互選產生,CRU秘書處則由獎勵計劃總辦事處代表出任。
CRU成員資歷為:
野外鍛鍊科科委員會代表及各執行處導師代表需為CRS註冊導師及有10年或以上的遠足導師經驗,執行處職員代表需為該執行處職員及現職推行獎勵計劃活動。
CRU工作範疇為:
1. 推行CRS
2. 定期檢討CRS及作出修改建議,並交予有關的委員會考慮及通過。
三) 註冊程序
所有執行處都可推薦其屬下已獲委任的導師參與CRS。申請人可從獎勵計劃網頁下載CRS申請表,填妥後連同有關的證明文件或紀錄表,經所屬執行處簽名確認並交回CRU秘書處即可。註冊程序一般需時3個月,「再次註冊」申請人最早可於註冊到期日前6個月開始辦理註冊申請,註冊到期日6個月之後的申請將不受理。
四) 註冊年期
在一般情況下,CRS的註冊為期3年,不足一年亦作一年計算,註冊年期結束後須重新註冊。
五) 註冊條件
甲) 現役導師
所有現役導師經所屬執行處提名後,必須參與由CRU舉辦的簡介會才可在CRS中註冊。現役導師的註冊必需在2007年6月30日或之前完成,其後的申請會當作新任導師或特別情況處理。
(現役導師泛指以下兩類導師﹕
i. 在2005年1月1日前已獲執行處委任的導師﹔或
ii. 在2005年1月1日前已開始接受導師訓練而在該日後獲執行處委任的導師。)
乙) 新任導師
新任導師需參加由執行處舉辦的遠足導師訓練課程,有關課程需根據『獎勵計劃手冊-活動內容及規條』內的『遠足導師 / 評核員之訓練指引』設計及推行。在一般情況下,參與CRS的遠足導師訓練課程須有以下的安排﹕
1. 在訓練課程開始前兩個月,執行處須向CRU提供訓練課程內容及程序﹔
2. 訓練課程中須預留最少一小時的課堂時間,讓CRU的成員向學員講解CRS的宗旨及運作﹔
3. 在訓練課程及實習教學進行中,CRU的成員會作非定期的探訪。
課程完成後,執行處須先委任已完成訓練及成績滿意的學員成為導師,再把已委任的導師提名在CRS下註冊。
(新任導師泛指在2005年1月1日或以後才開始接受導師訓練而其後獲執行處委任的導師。)
丙) 導師再次註冊
註冊期滿後,註冊導師需再次註冊。導師需經所屬執行處提名,證明在前註冊期間內曾參與有關野外鍛鍊科的服務及導師自我增值課程最少30小時(其中需包括服務時數最少10小時,導師自我增值課程時數最少5小時),方可再次註冊:
備註: 1. 在一般情況下,外服務/訓練課程時數的計算如下:
a) 半天的外服務/訓練為4小時
b) 一天的外服務/訓練計算為8小時
2. 導師自我增值課程須與野外鍛鍊科活動有關。執行處如對有關
課程有任何疑問,可向CRU查詢,CRU有最終的決定權。
丁) 晉升導師
任何已註冊的導師都可於註冊期內經執行處提名在CRS下獲得晉升。執行處須根據『獎勵計劃手冊-活動內容及規條』內的『遠足導師 / 評核員之訓練指引』有關導師晉升的條款,安排銅章級導師晉升為銀章級導師,或安排銀章級導師晉升為金章級導師,並將有關的晉升通知CRU。
戊) 特別情況下註冊
如不屬以上四類的導師,經執行處提名後,CRU將會作特別處理。
六) 註冊証明
所有成功註冊的導師都會接獲CRU通知及獲發一註冊証明,註明有效年期。
七) 上訴渠道
申請人如未能成功註冊,亦會接獲CRU通知。如對註冊結果不滿,申請人可以書面致函野外鍛鍊科科委員會上訴。
八) 查閱註冊導師名單
已註冊的導師名單將上載於獎勵計劃網頁,以供公眾查閱。上載的資料包括導師姓名、性別、註冊編號、註冊到期日、所屬執行處及章級。
九) 註用費用
首次註冊 : 免費
再度註冊 : 免費
晉升註冊 : 免費
補發註冊証明 : HK$50
十) 未來發展
期望在CRS開始運作後的第6年開始,所有執行處的導師必須在CRS下註冊,才可任教香港青年獎勵計劃的遠足訓練課程。
十一) 修改權
在CRU的建議下,有關的委員會有權修改以上執行細則。
十二) 附件
CRS註冊申請表。
備註:
1. 因應個別執行處的要求,野外鍛鍊科科委員會及六個自主執行處一致認同,香港青年獎勵計劃於2005年1月1日開始推行CRS。
2. CRS運作一年半後,於2006年6月進行了一次檢討,諮詢所有註冊導師、各執行處職員、遠足導師及獎勵計劃領袖對CRS運作及執行細則的意見,從而製定執行細則的第一版修訂。 |